越南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一级课税制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捐、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关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和环境保护税等。
一、越南所得税制
(一)企业所得税
越南国会于2008年6月3日颁布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14/2008/QH12号),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税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得到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2013年6月19日,越南国会颁布修改并补充越南企业所得税法(第32/2013/QH13号),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1.纳税人
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越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货物和服务生产经营、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越南法律建立的企业;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或未设常设机构依照外国法律建立的企业;依照《合作社法》建立的机构;依照越南法律建立的非商业单位;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机构。
依照越南法律建立的企业应就来自越南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税。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依照外国法律建立的企业应就产生于越南境内的所得和产生于越南境外但与其机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税;还应就产生于越南境内的与其机构没有联系的所得缴税。
在越南未设常设机构依照外国法律建立的企业应就产生于越南境内的所得缴税。
也即居民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源于越南的经营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
在越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即应税所得为从事货物和服务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包括来自资本或不动产转让的所得;来自资产拥有权或使用权的所得;转让、出租或清算资产的所得;利息所得、债权所得或外币的销售所得;各种预备金年终提成;收回已作坏账处理了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遗漏的前几年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在越南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税率
(1)一般企业的税率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2014年至2015年,税率为22%。2009年至2013年,税率为25%。2009年前,税率为28%。
(2)资源企业的税率
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宝贵、稀缺自然资源(包括白金、黄金、银、锡、钨、锑、宝石和除石油外的稀土)勘探、探测、开采的所得,依据其每一项目或营业处所不同确定32%~50%的税率(以前为28%~50%)。对于珍贵矿山和稀有自然资源,若其有70%及以上的面积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的,适用40%的税率。
(3)优惠税率
1)在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理区域、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在高新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在国家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开发领域、在软件产品的生产领域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享有15年适用10%的税率。
2)经营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和环保领域业务的企业适用10%的税率。
优惠税率的适用年限,从企业取得营业收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
3)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理区域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
越南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艰苦地区(A区)和艰苦地区(B区)两大类,分别享受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A区享受4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9年征收5%,紧接6年征10%,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
B区享受2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4年征收7.5%,紧接8年征15%,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
4)中小企业优惠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越南自2013年7月1日起年收入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的中小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免税所得
下列所得免税:依据《合作社法》建立的共同体的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的所得。直接应用于农业的技术服务所得。因在越南履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产品和产品生产技术的首次应用合同的所得。专门为残疾人、戒毒者、艾滋病感染者提供的工作岗位的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所得。专门为处于极其不利情况下的少数民族的人们、残疾人、特困子女及染有社会恶习的人提供职业培训活动的所得。向国内企业投资、与国内企业合资、联营,在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得的所得。收到的用于在越南的教育、科研、文化、艺术、慈善、人道主义和其他社会活动的财政支助。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所得总额减去免税所得和以前年度结转来的亏损。
所得总额等于营业额减去可扣除的生产经营活动费用加上包括从越南境内外取得的其他所得。营业额是销售收入、加工收入、服务收入、由企业享有的津贴和附加费总额。
营业额以越南盾计算,营业额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以外国货币营业额产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上的平均汇率折合成越南盾计算。
1)可扣除的费用
计算所得总额时,除了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可以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且有合法的发票和凭据的所有费用。
①员工薪酬
发票或原始凭证证明的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是可以扣除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到期日之后应付给员工的工资和津贴的应计项目不得扣除,但员工成本准备金除外,该准备金限于当年工资基金的17%。超过可扣除准备金并在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到期日之后支付的应计项目在支付当年可扣除。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雇员奖金可以扣除(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这一权利,而且企业没有发生亏损)。雇主对雇员自愿养老基金和自愿养老保险的缴款,每个雇员每月最多可扣除300万越南盾。
②董事费
原则上,董事费用被视为雇员的薪金、工资和津贴,因此可以扣除。支付给私营企业或单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人领导)所有人的薪金和工资,或支付给创始成员或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成员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不得扣除。
③利息
支付给非信贷机构的不超过越南银行规定利率150%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但是,对企业用于对注册资本缴纳的贷款利息不可扣除。
④特许权使用费
第78/2014/TT-BTC号通知规定了购买和使用技术文件、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商标、商业优势等的费用,可以在三年内扣除。
⑤服务和管理费
广告、营销和推广费用以及经纪佣金是可以扣除的。
⑥企业科技发展基金设立的扣除
自2009年1月1日起,依照越南法律建立和经营的企业,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10%,设立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
如果一项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后五年内没有被使用、使用额不到70%或使用不当,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其利息到国家预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于没有被使用或使用不当的基金额乘以计提基金时企业适用的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对未使用的基金额应补缴的税额计算利息时,利率按一年期国库券的利率,利息支付期为两年,对使用不当的基金额应补缴的税额计算利息时,利率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率,利息支付期为自基金设立之时至补缴税款之时。
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可以不从应纳税所得中计提他们的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的科技发展基金只能在越南境内进行科学和技术投资。
⑦其他扣除
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在确认时可以扣除。纳税期末货币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损失不可抵扣,但债务重估造成的损失除外。
2)不得扣除的费用
计算所得总额时,企业的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①除了由于自然灾害、传染病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没有合法发票或凭据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②行政违规的罚款;
③已由其他来源资金支付的费用;
④外国企业分配给在越南的常设机构的超出按越南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的费用水平的费用;
⑤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扣除标准的费用;
⑥超过按企业设定并向税务局通报的消耗率与实际存货价格计算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或货物费用的费用;
⑦信贷机构以外的实体或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活动支付的超过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本利率150%的利息;
⑧未按法律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⑨未按法律规定提前计提的费用;
⑩私营企业主的工资、薪金;支付给不亲自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创始人的报酬;按法律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但没有实际支付或者没有合法支付单据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
11支付法定资本欠缴额所借贷资金的利息;
12已扣除的增值税的进项税、按扣除法计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3与生产经营有直接相关的广告、营销、促销费用和经纪佣金,接待、优惠、中介费用、会议费用,维持价格的费用及付款折扣,赠送给报纸新闻机构礼物或礼品的费用,超过可扣除费用总额10%的部分;对于新成立的企业,自成立开始头三年,这样的费用为超过15%的部分。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该项费用,对于商业贸易活动,可扣除费用总额不包括售卖货物的购进价格;
14赞助支出,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对教育和医疗活动、为减轻自然灾害后果和为穷人建造房屋的赞助支出。
15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自愿计提缴纳的退休基金、带有社会安定性质的基金、为劳动者购买的退休保险。
计算所得总额时,以外国货币支付的费用可扣除,应当以外国货币可扣除费用产生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上的平均汇率折合成越南盾计算。
(3)折旧及摊销
从2004年1月1日起税收折旧应与会计折旧区别对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超过规定折旧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对各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规定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生产折旧法进行计算。
2013年财政部规定了各种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软件版权、商标、商誉等等)的最长和最短使用年限。
表1 越南公司所得税折旧年限表
资产种类 | 折旧年限(年) |
无形资产 | 2-10 |
酒店和商业建筑 | 25-50 |
其他建筑 | 6-25 |
办公设备 | 3-10 |
汽车 | 6-30 |
机器和设备 | 3-20 |
对于投资优惠领域、地区的投资项目和效益高的经营项目,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最大折旧率可比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率高一倍。
(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个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如果企业在越南境外已纳所得税,其已纳的所得税可以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依照外国法律建立的企业在越南境内取得的与其机构没有联系的所得、在越南未设常设机构依照外国法律建立的企业在越南境内取得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遵从政府法规。
(5)不动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动产转让所得必须单独确定,以利于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不动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转让不动产的收入额减去不动产的成本和不动产转让过程中有关的可扣除费用。
可扣除的费用包括:
1)被转让土地的取得成本;
2)国家征收的土地恢复的补偿、支持费用;
3)与土地使用权依法获批有关的费用;
4)土壤改良和土地平整的费用;
5)土地上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的价值;
6)与不动产转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等于不动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0%)。
5.税收优惠
(1)减免税
1)在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地理区域、经济特区、高科技园区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在高新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在国家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开发领域、在软件产品的生产领域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经营教育培训、职业培训、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和环保领域业务的新建企业,可享有不超过4年的免税,之后不超过9年的减半征税。
2)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理区域有投资项目的新建企业,可享有不超过2年的免税,之后不超过4年的减半征税。
3)免税、减税期限的计算,从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的第一年开始计算;如果企业从取得营业收入的第一年开始头三年都没有应纳税所得,免税、减税期限从第4年开始计算。
2020年6月19日,国民议会批准将2020财政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CIT)削减30%。
(2)税额抵免
1)雇用很多女性劳动者的生产、建筑、运输企业有权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抵免额等于为女性劳动者实际支付的附加费用。要求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雇佣10至100名女性劳工的,占总员工的比例超过50%或雇佣100名女性劳工的,占总员工的比例超过30%。
2)雇用很多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企业有权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抵免额等于对少数民族劳动者支付的附加费用。要求这些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附加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3)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将技术转让给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的组织或个人,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亏损弥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向下一年度结转弥补,结转弥补年限为5年,从产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的亏损,只能用转让不动产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越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外国人连续12个月中在越南居住和工作的时间满183天,为越南的居民纳税人;在越南居住和工作的时间在30天至182天之间,则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时间不满30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按以下标准确定:
(1)外国人12个月内在越南居住和工作的时间合计满183天或超过一年(第一个纳税年度以其第一次入境日起算满12个月计算,随后则以公历年度计算),为越南的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
(2)无住所且12个月内在越南工作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只就其来源于越南的工资收入纳税,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与越南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如果在越南是非居民纳税人且满足其他条件,可以免税。
2.征税范围
(1)应税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下列各项所得:
1)经营活动所得,包括商品生产或者贸易、提供服务所得;依照法律取得个体经营许可证的独立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从2009年1月1日起,私人家庭企业的业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包括:
①工资、薪金和类似的收入,一般地,个人工资收入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报酬、补贴等。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住房和水电也应该纳税。从技术上讲,所有的非现金福利都应该纳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由雇主向服务的提供方直接支付的外国人子女的学费、外国人的搬家费、雇员的教育或者培训费。如果住房的价值低于实际成本,则由雇主所提供的住房应征税的价值限于毛应税收入的15%;
②津贴,但不包括:按照规定付给有功服役人员的优惠待遇;国防或者安全津贴;危险行业津贴;法律规定的特定部门或地区吸引劳动者的津贴;意外困难津贴,因职业病或劳动事故发给的津贴,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及收养小孩的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一次性支付的退休津贴,按月发放的抚恤金;辞退津贴;劳动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支付的其它津贴,与社会邪恶斗争的津贴;
③各种形式的报酬;
④参与商业协会、董事会、理事会、经理层及其它组织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
⑤纳税人获得的其它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利益所得;
⑥红利、奖金,但国家或国际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取得的奖金、国家认可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取得的奖金、举报非法活动取得的奖金除外。
3)资本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其它形式的资本投资所得,政府公债利息除外。
4)资产转让所得。包括在经济组织中财产的转让所得;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其它形式的资产转让所得。
2019年8月6日,越南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公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申报,同时需要按证券转让相关规定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根据规定,转让方需按股票转让价格的0.1%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不动产转让所得。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所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所得;土地或水面租赁权的转让所得;从房地产不动产转让中取得的其它所得。
6)中奖所得。包括彩票中奖;促销中奖;博彩或娱乐中奖;有奖游戏和竞赛中取得的其它奖金。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知识产权的分配许可取得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
8)遗产所得,包括个人继承来自经济组织或商业公司的有价证券、资本股份、房地产不动产和其它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所得。
9)商业特许权所得。
10)在经济组织或商业公司中的有价证券、资本股份、房地产不动产和其它资产所有权等遗产所得。
11)在经济组织或商业公司中的有价证券、资本股份、房地产不动产和其它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赠予所得。
经常性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薪金。
来自资本投资、资本转让、房地产转让、中奖和奖品、特许权使用费、商业特许经营、遗产或礼物的收入被视为非经常性收入,必须就每笔交易分别申报和征税,税率与适用于经常性收入的税率不同。
(2)免税所得
下列所得免税:
1)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
2)唯一一处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土地附着物转让所得;
3)因国家征用土地的取得个人土地使用权所得;
4)家庭成员之间的遗产或赠予所得;
5)家庭和个人直接从农业或林业生产、食盐制造、水产业、渔业、未加工的水生资源贸易中取得的所得;
6)为生产而进行的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取得的所得;
7)从信贷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或者从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
8)国外汇款所得;
9)按照法规规定从事夜班或加班工作取得的超过日班及规定时间工资的所得;
10)社会保险支付的退休金;
11)奖学金所得,包括国家预算支付的奖学金;
12)国内和国外组织根据其学习促进计划给予的奖学金;
13)人寿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给付的赔款,工伤事故赔偿,国家给予的赔偿和其它依法支付的赔偿;
14)从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慈善基金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目的或非盈利的所得;
15)由国家指定机构取得的出于慈善、人道主义目的的政府或非政府性外部援助。
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火灾、意外事故或者严重疾病而影响他们的纳税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受损害程度酌情给予相应的减税。
3.纳税期及计税依据
(1)纳税期
1)工资薪金、经营所得以一年为纳税期。
2)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以每次为一个纳税期,但有价证券转让除外;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特许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所得、赠予所得以每次为一个纳税期。
3)有价证券转让以每次转让或每个纳税年度为纳税期,申请以每个纳税年度为纳税期的应在年度开始时到税务机关登记。
4)对于非居民,所有收入都以每次收入的发生计算纳税期。
(2)计税依据
1)经营活动所得等于纳税期限内的营业额减去经营活动成本。
2)资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等于卖价减去买价和所发生的与资产转让有关的合理费用。
3)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的确定等于房地产不动产转让价格减去房地产不动产买价和相关费用。
4)中奖所得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一次中奖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奖金。
5)特许权所得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合同从分配或特许知识产权和转让技术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6)商业特许权所得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按照商业特许权合同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收入。
7)遗产或赠予所得的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次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遗产或赠予。
(3)税前扣除
1)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与取得经营所得实际相关的合理开支允许扣除;
2)计算证券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证券的购买原价及与取得证券转让所得实际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3)计算不动产转让所得的应税收入时,不动产的购买原价与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4)基于家庭情况的扣除:2013年6月30日及之前,对纳税人的扣除额为每月400万越南盾(每年4800万越南盾);对纳税人抚养的每一个人口,扣除额为每月160万越南盾。从2013年7月1日起,所有个人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1.08亿越南盾(900万越南盾/月),纳税人可以为每个抚养人扣除每月360万越南盾(如果扣除,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从2020年7月1日起,所有个人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1.2亿越南盾(1000万越南盾/月),纳税人每名合资格受养人的扣除额将由360万越南盾增至440万越南盾。从2021年7月1日起,所有个人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1.32亿越南盾(1100万越南盾/月)。向某些组织的捐款以及法定的社会和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捐可以扣除(大约是劳动协议提供的基本工资的10.5%)。
5)基于慈善或人道主义捐赠的扣除:可以从居民纳税人的经营、工资薪金税前收入中扣除向专门的子女保育、残疾福利、无依靠老年人提供帮助的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向慈善基金、人道主义基金或者学习促进基金的捐赠。
6)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所得为应税收入减去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某些职业和工作的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某些类型的津贴无须纳税但也不能享受个人扣除,如艰苦工作补贴、夜班补贴、固定的餐费补贴等。但是经国家专门管理机构认定的歌手、演员、足球运动员和其他专业运动员允许从其所认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25%。
7)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特许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或赠予所得的应税收入为按上述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税收入。
另外,对于在越南工作的外国雇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他们在本国缴纳的养老金、退休金、社会保险费和准备基金可以扣除,一是可以向越南税务机关证明它们在本国是依法强制征收的;二是在外国人的劳务合同中列明了收益;三是有支付的证据。
4.税率
(1)对于居民
从2009年1月1日,越南人和居住在越南的外籍人士适用同一税率。适用于所有税收居民个人的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同一累进税率如表2所示。
表2 居民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级次 | 每年应税所得(百万越南盾) | 每月应税所得(百万越南盾) | 税率(%) |
1 | 60以下 | 5以下 | 5 |
2 | 60-120 | 5-10 | 10 |
3 | 120-216 | 10-18 | 15 |
4 | 216-384 | 18-32 | 20 |
5 | 384-624 | 32-52 | 25 |
6 | 624-960 | 52-80 | 30 |
7 | 超过960 | 超过80 | 35 |
居民资本投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房地产不动产转让所得、中奖所得、特许权所得、商业特许权所得、遗产或赠予所得适用税率如表3所示。
表3 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收入 | 税率(%) |
资本投资所得 | 5 |
版权,商业特许权(超过1000万越南盾) | 5 |
中奖所得(超过1000万越南盾) | 10 |
遗产、赠予所得(超过1000万越南盾) | 10 |
费用能够确定的资产转让所得 | 20 |
费用无法确定的有价证券转让所得(按转让价格) | 0.1 |
费用能够确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 | 25 |
费用无法确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按转让价格) | 2 |
下列关系之间转让、继承的不动产所得,免予征税:夫妻;父母和子女,包括养父母和收养子女;公婆、儿媳;祖父母和孙辈;兄弟姐妹。
自2015年1月1日起,房地产转让所得都按合同售价的2%征税(此前费用能够确定的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5%)。
(2)对于非居民
非居民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等于工资薪金收入乘以20%的税率。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收入是非居民在越南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不管其收入支付人是谁。然而,对在经济特区工作的非居民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为官方发展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的其他类型所得的税率分别规定如下:
1)商品贸易所得,税率为1%;
2)劳务供应所得,税率为5%;
3)生产、建筑、运输和其它经营活动所得,税率为2%。
4)资本投资所得,税率为5%。应纳税额等于非居民从其在越南对组织或其他个人的资本投资中取得的全部货币所得乘以5%的税率。
5)资产转让所得,税率为0.1%。应纳税额等于非居民将其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全部货币所得乘以0.1%的税率,不管转让发生在越南还是国外。
6)房地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应纳税额等于非居民房地产转让价格乘以2%的税率。
7)版权所得(非居民纳税人每次转让使用权合同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所得),税率为5%。
8)商业特许权所得(非居民纳税人在越南从每个商业特许权合同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所得),税率为5%。
9)中奖、遗产或赠予所得,税率为10%。其中,非居民中奖所得的应税收入等于其在越南每次中奖取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奖金数额;遗产或赠予所得应税收入等于非居民在越南每次获得的超过1000万越南盾的遗产或赠予数额。
5.税收抵免
越南公民、在越南无确定居住地且没有公民身份的人以及被视为税收意义上居民的外国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均可享受海外已纳税款的抵免。但是抵免额不能超过按照越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对在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区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国人个人收入所得税,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三)社会保险捐
越南社会保障(VSS)机构是设在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下的政府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
健康保险捐对越南公民和外国人都征收,而失业保险捐只对越南公民征收。从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人士还必须以与越南雇员相同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
表4 雇主和员工的保险捐缴费比率
雇主(%) | 雇员(%) | |
健康保险 | 3.0 | 1.5 |
社会保险 | 17.5 | 8 |
失业保险 | 1 | 1 |
保险捐的计征依据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薪水,但对社会和医疗保险捐,计征依据限制在最低工资的20倍以下。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是每月139万越南盾,因此,从2018年7月1日起,每月超过2780万越南盾的薪水不需要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捐。从2019年7月1日起,国民议会批准的标准最低工资(第70/2018/QH14号决议)为每月149万越南盾,每月超过2980万越南盾的薪水不需要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捐。原计划从2020年7月1日起,国民议会批准的标准最低工资(第86/2019/QH14号决议)将提高到每月160万越南盾。然而,根据后来通过的第128/2020/QH14号决议,受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的影响,2020年和2021年的标准最低工资维持在每月149万越南盾。2022年,国民议会根据第34/2021/QH15号决议推迟了工资改革,并没有对标准最低工资做出任何改变。因此,标准最低工资维持在每月149万越南盾。因此,每月超过2980万越南盾的薪水不需要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捐。
社会保险捐分配给以下基金:退休基金和幸存者基金;疾病和生育基金;以及工作事故和职业病基金。
失业保险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从2015年1月1日起,不论雇员人数多少,每个雇主都有义务向失业保险基金缴款(以前的义务适用于雇用十名或以上家庭雇员的雇主)。雇主、雇员和政府必须各自按合同工资的1%支付失业保险缴款,直至缴款上限。计算失业保险缴款以地区最低工资的20倍为上限。自2022年7月1日起,四个地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468万越南盾(1区),416万越南盾(2区),364万越南盾(3区)和325万越南盾(4区)。因此,最低工资最高的地区的最高缴款基数为每月9360万越南盾。失业保险部分取代了劳动法中的遣散或裁员制度。非越南雇员无需缴纳费用。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雇主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免缴失业保险捐。
二、越南货物劳务税制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越南境内生产经营、进口应税商品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加值(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的商品或提供劳务的组织和个人,进口应征增值税的商品的组织和个人。
2.征税范围的界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对货物或服务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税法列举了25类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即除了以下项目外,均属于越南增值税征税范围:
(1)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未经加工的动植物产品,或由生产和渔业组织和个人自行生产、捕捞销售及在进口环节进口的上述初级产品;
(2)动植物种苗,包括育种的蛋、幼雏、幼苗、种子、精子、胚胎等遗传材料;
(3)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灌溉和排水、土壤犁耙、农业生产中的沟渠疏浚、农产品收割服务;
(4)使用海水的食盐生产,岩盐、精盐和加碘盐的生产;
(5)国家对现有租住人的国有住房销售;
(6)转让土地使用权;
(7)人寿保险、学生保险、家畜保险、植物保险和再保险;
(8)信贷服务,证券交易,资本转让,金融衍生服务(包括利率掉期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交易、外汇出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服务);
(9)人身保健和动物保健服务,包括为人和家畜进行的医疗检查、治疗和预防服务,为照顾高龄老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
(10)政府提供的公共邮政和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
(11)街道和居民区的卫生和排水等公共服务;动物园、花园、公园的维护管理、街道绿化、公共照明服务;殡葬服务;
(12)使用社会捐赠或人道主义援助资金,用于涉及社会福利的文化、艺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住房的改造、维修和建设服务;
(13)法律规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14)国家预算拨款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
(15)出版、进口和销售的图书、报纸、杂志、专门公报、政治书籍、课本、教学材料、法律书籍、科技书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印刷的书籍、宣传明信片、图片和海报,包括音频、视频、唱片或电子数据;货币印刷;
(16)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客运服务;
(17)进口国内不能生产而需要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活动的机器、设备、物资;国内不能生产而需要进口的用于探矿、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特殊用途的机器、设备、维修零件、运输工具;国内不能生产而需要进口的飞机、钻台、船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或者从国外团体租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或出租的;
(18)国防安全专用武器和军事装备。
(19)向越南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捐赠给国家机关、国家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相关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相关专业组织或人民武装单位的商品;在政府规定的限额内,给在越南的个人的捐赠或礼物;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限额内的用品;免税行李限额内的随身物品;销售给外国组织或个人或国际组织用于向越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无偿援助的商品;
(20)经过越南领土的转口,过境商品;临时进口复出口的商品;临时出口复进口的商品;根据与外国组织签订的合同为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处理而进口的未加工原料;在外国和非关税地区之间及非关税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
(21)依照《技术转让法》进行的技术转让;依照《知识产权法》进行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转让;
(22)进口的尚未加工成工艺品、首饰、或其它产品的金条或金锭;
(23)出口产品为未经加工的资源、矿产;出口产品为由资源、矿产加工而成的,且该资源、矿产总价值与能源支出之和占产品成本价51%以上的产品;
(24)用来替代人体病变器官的人造器官产品;供残疾人使用的拐杖、轮椅及其它专用器具;
(25)月收入低于一般最低工资水平的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纳税人在开展本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贸易活动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申请退税,享受零税率的项目除外。
3.税率
越南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而零税率和5%的税率则适用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标准税率为10%。
所有不能免税的、不适用0%和5%税率的商品和服务,都按10%的税率征税。
(2)零税率。
适用零税率的是:出口商品和服务,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业务,国际运输,出口涉及的增值税法第五章列举的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但下列货物和服务除外:向海外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向境外转让技术或知识产权;进口的烟酒和啤酒再出口;资本转移;信贷供应;境外证券投资;衍生金融服务;对外国际邮政和电信服务;未经加工的矿产资源、矿产品的出口;向非关税区内未办理商业登记的个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国内采购的非关税区经营机构供汽车用的汽油、油;销售给非关税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汽车;经营性机构向非关税区内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出租房屋、厂房、会议厅、办公室、宾馆、仓库等服务;为员工提供交通服务;餐饮服务(不包括在非关税区提供工业餐和商品饮料服务)。
税率为零的商品和服务,准予抵扣进项税款。一些免税商品和服务在出口时,不准予抵扣进项税款。然而,对出口服务的处理仍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目前,出售给海外纳税人的服务只有在“海外消费”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0%的增值税,这意味着他们“与越南没有关系”。
(3)5%的税率。
下列商品和劳务适用5%的税率:用于日常生产和生活的清洁用水;肥料、化肥生产原料、杀虫剂、农药和动植物生长激素;养殖牛、家禽和其它家畜的饲料;挖掘、修筑和疏浚用于农业灌溉的运河、沟渠、池塘和湖泊;农作物种植、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农产品的初加工和储藏;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产品,非应税项目除外;初加工的胶乳、松节油;渔网、编织渔网的绳子和纤维;鲜活食品;未加工的林产品,除木材、竹笋和非应税产品外;食糖及其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副产品,包括糖浆、蔗渣和渣泥;用黄麻、席草、竹、叶、稻草、椰壳、贝壳、凤眼莲(注:一种植物)等农业原料制成的工艺品,初加工的棉花;新闻纸;农业生产专用机器设备,包括耕作机械、耙地机、插秧机、播种机、收割机、采摘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收割机、杀虫剂泵或喷雾器;医疗器械设备、医用棉纱布和绷带、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药物及其原料;用于教学和学习的工具,包括模型、数字板、粉笔、直尺、圆规等,以及专门用于教学、研究和科学试验专用仪器工具;文化、展览、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艺术表演;电影制作;电影进口、发行和放映;子女玩具;各种书籍;依照《科学技术法》进行的科学技术服务。
4.免税项目
(1)组织和个人自行销售的尚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只是初步加工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产品;
(2)动物和植物饲养培育;
(3)灌溉排水,土壤耕耙,为农业生产疏浚田间沟渠,农产品收获服务;
(4)肥料;
(5)牛、禽及其他牲畜饲料;
(6)近海渔船;渔船用的产品开发和保存的专用机械和设备;
(7)农业生产专用机械设备;
(8)海水、天然岩盐、精盐、碘盐等盐制品;
(9)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设备、机器和用品;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机器、用品和运输工具;从国外进口或者对外租用用于生产、贸易或者租赁的飞机、钻井平台、船舶;勘探、开发油气田所需的设备、机械、零部件和专用运输工具、用品(国内不能生产的);
(10)土地使用权转让;
(11)国家出售给现有承租人的国有住宅;
(12)信贷及投资基金业务,包括信贷机构提供的衍生金融业务(如利率互换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看涨或看跌期权、外币买卖等)、贷款、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资金转移和证券业务活动;
(13)人寿保险、小学生保险、家畜、栽培植物保险、再保险;
(14)保健和动物保健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护理服务;
(15)由人民捐款或人道主义援助资助的文化、艺术、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工程和社会政策受益者住宅的翻新、修理和建造;
(16)教学和职业培训活动;
(17)国家预算资助的广播、电视播送;
(18)公共服务;
(19)报纸、杂志、专门新公报、政治书籍、教科书、教材、法律文献书籍、科技书籍、少数民族文字书籍、宣传绘画、图片、海报,包括音像带、光盘、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印刷品、出版、进口、发行;
(20)印刷钞票;
(21)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提供的公共运输;
(22)国防武器和弹药;
(23)过境越南的货物;
(24)暂时进口用于再出口的货物和暂时出口用于再进口的货物,根据对外合同进口用于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
(25)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
(26)政府计划推行的邮政、电讯及互联网服务;
(27)进口金条、金锭、金箔以及尚未加工成艺术品、珠宝或者其他产品的黄金;
(28)政府指定的出口未加工的自然和矿产资源;
(29)残疾人使用的假肢或者器官、拐杖、轮椅等物品;
(30)收入水平较低的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1)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物资;
(32)依照赠与、捐赠法规定的赠与;
(33)享有外交豁免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私人资产以及在海外随同他们返回越南的越南人;
(34)在进出口法律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手提行李。
5.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算方法有两种增值税抵扣计税法和直接计税法(直接基于增值额的计税方法)。
(1)抵扣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购进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额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抵扣计税法适用于严格遵守会计法规,并已根据税收抵扣方法向税务机关注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越南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管理上,使用专门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进行税款抵扣。
(2)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增值税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额=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购进货物、应税服务的价款。
适用直接计税法的情况:在越南取得收入但未严格遵守会计法规的非越南居民企业;金、银和宝石交易活动。
6.申请退税
(1)已根据抵扣计税法向税务机关注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在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被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权申请退税。
已根据直接计税法向税务机关注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使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商品和服务作新项目投资的(3亿越南盾以上),有权申请退税。
(2)如果在纳税义务发生一个月内,纳税人出口商品或服务时,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3亿越南盾及以上,有权申请退税。
(3)根据税收抵扣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发生所有权转换、合并、破产或停止运营时,若有多付或未完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有权申请退税。
(4)越南相关法律规定,或越南签订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退税条款,均适用于本国纳税人。
(二)特别消费税
《特别消费税法》(SCTL)于2008年11月14日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但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啤酒和葡萄酒除外。SCTL由2014年11月26日的第71/2014/QH13号法律、2016年4月6日的第106/2016/QH13号法律和2022年1月11日的第03/2022/QH15号法律修订。2015年10月28日颁布的第108/2015/ND-CP号法令取代了2009年3月16日颁布的第26/2009/ND-CP号法令,为SCTL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导。该法令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1.纳税人
特别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和进口应税商品和服务的供应者。为出口而购买应税商品的出口商没有出口而在国内出售的,应缴纳特别消费税。
2.征税对象
越南《特别消费税法》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列为特别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大宗商品:香烟;酒精;烈酒和啤酒;24座以下车辆;气缸容量超过125立方厘米的2轮或3轮摩托车;飞行船;游艇;汽油;空调;打牌和纸钱。
服务:迪斯科舞厅、按摩、卡拉OK、赌场、头奖、高尔夫俱乐部、游戏和彩票。
下列项目不纳入征税范围:为直接出口而生产的,为其他出口企业委托而生产和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人道主义援助商品或者不可偿还的援助;国家捐赠物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或人民武装力量以及配额以内对个人的捐赠;符合越南规定的经由越南运输或中转的商品;临时进口后再出口的商品,或临时出口后再进口的商品,按照进出口税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属于应纳进出口关税的;享有外交豁免权的限额内的国外机构和个人的个人财物;免税行李限额内的个人财物;法律规定的免税的进口商品;用于货物、旅客运输和旅游的飞行器及游艇;救护车,监狱车辆,24座以上的汽车,娱乐跑车,既未注册又不在道路上运行的娱乐表演和运动区域;从国外进口到免税区,或从内陆出售到免税区仅用于免税区的的商品,或者免税区之间的商品销售,24座以下小汽车除外。
3.税率
目前,税率从5%到150%,如表5所示。
表5 越南特别消费税税率表
税目 | 税率(%) |
货物 | |
卷烟、雪茄烟 | 75 |
葡萄酒、烈酒 | |
(1)酒精度≥20的葡萄酒、烈酒 | 65 |
(2)酒精度小于20的葡萄酒、烈酒 | 35 |
啤酒 | 65 |
汽车(税率取决于座位数量、发动机容量和其他属性,例如燃料来源) | 1-150 |
汽缸容量在125cm3以上的摩托车 | 20 |
飞机 | 30 |
船 | 30 |
汽油、混合汽油 | 7-10 |
功率90000 BTU以下的空调 | 10 |
扑克牌 | 40 |
纸类祭祀用品 | 70 |
房车 | 75 |
服务 | |
迪斯科舞厅 | 40 |
按摩、卡拉OK | 30 |
赌场,头奖游戏 | 35 |
博彩娱乐 | 30 |
高尔夫业务 | 20 |
彩票业务 | 15 |
4.计税依据
特别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由下面公式的确定:
计税价格=货物价格/(1+特别消费税税率)
其中,货物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和环保税,但包括进口关税)如下:
(1)在越南生产的货物,以产地规定的销售价格为准;
(2)对于进口货物,按进口税计算价格加进口税;
(3)提供服务的价格(包括附加费);
(4)用于交换或者内部消费、赠与、捐赠的商品和服务,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10%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
5.减免税
因以下原因纳税人缴纳特别消费税有困难的,可考虑减税或免税:
(1)自然灾害;
(2)敌人的破坏;
(3)意外的事故。
减免税的数额,参照损失发生当年的情况确定。减免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30%,除非所发生的损失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和支付应付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被考虑免征税款。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的申请,并提交减免税资格证明。税务机关审核证明,有必要减免税的,予以批准。
6.购进抵免和退税
生产缴纳特别消费税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生产该商品所购买和使用的原材料上扣除已支付的特别消费税。要扣除特别消费税必须有文件支持。
与增值税不同的是,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在生产、进口或服务的前一阶段所支付的特别消费税不能得到退税,即超额的购进特别消费税不会得到退还。然而,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生产或进口已支付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可获退还特别消费税:
(1)暂时进口作日后转口用途的货物,但已缴付特别消费税;
(2)为生产或加工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料。
(三)关税
根据2016年4月6日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对大部分进口商业货物和部分出口货物征收进出口关税。关税表经常由财政部调整。
1.应税货物
除了进出口货物要缴纳关税外,在国内市场和非关税区之间流动的货物也要缴纳进出口关税。
过境货物和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不征进出口关税。
2.应税金额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基础是应课税价值,例如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进口货物的成本、保险、运费。
就出口而言,应课税价值是合同上所列的价格。对于进口货物与国际约定一致,应课税价值是在进口口岸的价格。
如果价值不确定,越南法律认可WTO估值协定,并采用以下方法:相同商品的价值;同类商品的价值;倒推价格法计算;组成价格法计算;备用方法。
3.税率
越南进口关税税率分为以下三类:(1)普通税率;(2)优惠税率;(3)特别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从享有越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货物。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最惠国税率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适用于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区域协定(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特惠关税计划或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韩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协定)可获豁免。适用优惠税率或特别优惠税率要求进口货物附有适当的产地证。来自非优惠国家或没有适当产地证的货物须按普通税率征收;标准税率统一是优惠税率的150%。
对几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如主要农产品(如大米、林产品和鱼类)和天然矿物。出口货物按离岸价的0%至40%不等。石油出口税率从0%到10%不等。
4.减免税
除鼓励类项目外,下列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1)设备和机械;
(2)用于在生产线之间运输物料和运送员工的专用运输工具;
(3)与设备和机械有关的部件、零件、可拆卸部件、备件、附件、模具和补充品,以及专用运输工具(如上所述);
(4)为制造设备和机械而进口的零配件。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发生毁损、灭失,经主管机构核实的,给予减税。
三、越南其他税制
(一)非农业用地使用税
1.纳税人
根据越南《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指导意见》,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使用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用地的组织和个人。若组织或个人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属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目前的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
此外,其他特殊情况包括:
(1)若为国家草拟或出让土地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则该土地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2)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根据合同租赁土地,则纳税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当纳税人没有达成协议时,则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
(3)若正处于纠纷中的土地被授予了证书,则在争端解决前,目前的土地使用者为纳税人,缴纳税款不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基础;
(4)当多人对同一块土地均拥有使用权时,则这些共同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为纳税人;
(5)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资本,以形成具有《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所规定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法律实体,则新的法律实体为纳税人;
(6)当租赁国有房屋时,承租人为纳税人;
(7)若是国家为了实施房屋项目而划拨或出让的土地,用于出售或租赁时,那些接受分配或租用国家土地的人为纳税人。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则受让方为纳税人。
2.征收范围
(1)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包括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受公共土地制度管理的综合生产经营区;
(2)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用地,包括工业生产、家庭手工业和手工业企业用地;服务贸易设施和其他服务生产经营业务的设施用地(包括高新园区和经济区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用地);
(3)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用地,除不影响土壤表层或土地表面的开采活动外;
(4)建筑材料或陶器生产用地,包括作为原材料、建筑材料加工和陶器生产用地。
3.不征税范围
(1)公共事业用地;
(2)宗教团体使用的土地,包括宝塔、教堂、祈祷室、圣坛、寺庙、宗教培训机构和其他经国家允许的宗教团体办公室;
(3)陵园、墓地用地;
(4)用于河流、运河、沟渠、溪流和特殊用途的水下土地;
(5)公共房屋、寺庙、修道院、宗教祭祀厅、包括用于该工程的建筑用地,此类土地必须符合2003年颁布的土地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的所有条件;
(6)工作室和非商业建设用地;
(7)国防安全用地;
(8)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合作社建设的非农业用地;在城市地区的温室和其他建筑物用地,包括不直接在土地上种植作物的用地;饲养牲畜、家禽和其他法律允许动物的马厩和农场建设用地;农业、林业和渔业研究和试验站用地;实生苗种植和动物养殖建设用地;储存农产品、植物保护药品、化肥、农业机械和工具的家庭和个人仓库建设用地。
4.税率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住宅用地,适用累进式税率(见表6)。
表6 住宅用地累进税率表
税级 | 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 税率(%) |
1 | 指标内面积 | 0.03 |
2 | 指标<面积≤3×指标 | 0.07 |
3 | 面积>3×指标 | 0.15 |
注:多用户公寓、公寓和地下工程用地适用0.03%的税率。
(2)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非农业用地,适用0.03%的税率;
(3)用途不当或违规使用的土地,适用0.15%的税率;
(4)由投资者注册以及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阶段性投资项目用地,适用0.03%的税率;
(5)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适用0.2%的税率。
5.税收优惠
(1)减免原则
1)减免税仅直接适用于纳税人根据符合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计算的应纳税额。
2)住宅地的税收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自己名字自行登记的住宅地。
3)纳税人的某块土地若同时符合免税和减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纳税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减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和一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半优惠的,则纳税人的整个家庭可享受免税。但这些人必须具有祖孙或亲子关系(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且其名字需登记在家庭户口本上。
4)拥有多个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其每个投资项目均可享受减税或免税。
(2)免税
1)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域内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内且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50%以上劳动力为荣兵或患病士兵的企业用地;
2)教育、职业培训、健康、文化、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化活动场所用地;
3)福利房、单位房和为孤寡老人、残疾人或孤儿建立的疗养院和社会疾病治疗机构用地;
4)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住宅用地指标内的土地;
5)在1945年8月19日前从事革命活动的、1/4或2/4级荣军、符合1/4或2/4级荣军等相关政策的人、1/3级伤残士兵、人民军队英雄、越南英雄母亲、烈士的亲生父母和童年时期的养育者、烈士配偶、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从事革命活动的橙剂受害者(橙剂受害者指在越战时被美军使用的一种高效落叶剂所感染而受到伤害的人);
6)贫困线标准下的贫困家庭住宅地,如果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明确规定在其所在地适用的贫困线,则按省级人民委员会划分的标准来确定;
7)根据已通过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在一年内被国家收回的家庭或企业住宅用地的;
8)由主管国家机构认证的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花园住房用地;
9)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土地和房屋有关的价值损失超过土地应税价格的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3)减税
下列情形可减半征税:
1)属于鼓励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用地、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域内的投资项目、有20%至50%的员工为荣军或患病士兵的企业用地;
2)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指标住宅地;
3)3/4或4/4级荣军的指标住宅地、享受如3/4或4/4级荣军政策的人、享受每月津贴的烈士子女;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面临困难,且与其土地和房屋有关的价值损失达到应税土地价格的20%至50%的,该情况需要有该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
5.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
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由应税土地面积和应税土地平方米的价格共同决定。
1)应税土地面积,是指非农业用地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
①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商业的住宅用地;
②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
③用途不正当、被侵占或挪用、或违规闲置的土地。被侵占或挪用、用途不正当或违规闲置的土地,应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规定来确定。
2)应税土地平方米的价格,是由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土地的使用用途来制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保持不变。相关规定如下:
①在纳税人变更或因其他因素导致稳定期内应税土地每平方米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确定期内留存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价格。
②在稳定期内由国家划拨或出让、由农业转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或由非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住宅用地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价格应根据土地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分配、租赁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并保持期间内留存的土地价格不变时制定。
③对于使用不当、被侵占或挪用的土地,每平方米的应税土地价格是根据其当前的用途来确定,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确定土地用途。
(2)计税准则
1)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在省内确定;
2)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省内的不同地区拥有应税土地,则每个地块的应纳税额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确定;
3)如果纳税人在一年内变更,则每个纳税人的应纳税应从发生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若出现导致税基变化的因素(除每平方米应税用地价格改变外),则应纳税额从发生变化的当月进行确认。
(3)每个地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住宅用地、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用于商业用途的非农业用地,其应纳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税率
2)复式公寓或公寓住宅用地(包括地下室)和地下工程,应纳税额应确定如下:
应纳税额=发生税额-减免税额
发生税额=每个组织、家庭或个人的房屋面积×分配系数×对应土地的每平方米价格×税率
3)用于商业用途但面积尚未确定的非农业用地,发生税额应确定如下:
发生税额=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税土地价格×税率
用于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现行使用的总土地面积×(商业营业额÷年营业总额)
(二)环境保护税
越南的《环境保护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一些可能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税,如汽油、机油和润滑油、化石煤、塑料袋、除草剂等。
1.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生产或进口环境环境保护税应税货物的组织、家庭和个人,部分情况下可以按以下规定确认:委托进口的货物,以接受进口货物委托的人为纳税人;牵头组织、家庭或个人采购小煤矿无法出示货物已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证明文件的,牵头者为纳税人。
2.征税对象和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汽油、机油和润滑油、煤炭、塑料袋、限制使用的除草剂、杀虫剂等污染物。
2018年9月26日,越南国会调整了环境保护税税率(见表7),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表7 越南环境保护税税率表
序号 | 税目 | 单位 | 税率(越南盾/商品单位) |
1 | 汽油、机油和润滑油 | ||
(1) | 汽油(不包括润滑油) | 升 | 4000 |
(2) | 飞行燃料 | 升 | 3000 |
(3) | 柴油 | 升 | 2000 |
(4) | 燃料 | 升 | 1000 |
(5) | 燃油 | 升 | 2000 |
(6) | 润滑油 | 升 | 2000 |
(7) | 润滑脂 | 千克 | 2000 |
2 | 煤炭 | ||
(1) | 褐煤 | 吨 | 15000 |
(2) | 无烟煤 | 吨 | 30000 |
(3) | 木炭 | 吨 | 15000 |
(4) | 其他煤炭 | 吨 | 15000 |
3 | 氢氯氟烃溶液,包括含氢氯氟烃溶液的混合物中的氢氯氟烃溶液 | 千克 | 5000 |
4 | 塑料袋 | 千克 | 50000 |
5 | 限制使用的除草剂 | 千克 | 500 |
6 | 限制使用的白蚁杀虫剂 | 千克 | 1000 |
7 | 限制使用的林产品防腐剂 | 千克 | 1000 |
8 | 限制使用的消毒剂 | 千克 | 1000 |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货物的单位数量乘以规定的税率。
应税货物的单位数量指为销售、交换、内部消费或捐赠而生产的应税货物的单位数量;或进口应税货物的单位数量。
《环境保护税法》尚未对税收优惠做出规定。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