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自治区国税部门对深入贯彻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国家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得到实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从2011年至2020年对包括广西在内的西部地区设立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自治区国税局高度重视,局长王柳德作出指示要求系统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做好宣传,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该局及时研究制定下发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全系统贯彻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前,各地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认真受理、审核有关纳税人报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资料。自治区国税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地可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即5月31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办妥有关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手续。
据统计,在上一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全区国税系统共为1683户(次)企业办理审批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减免税额达66.7亿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