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李建超)从今年5月1日起,广西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财产性收入)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2万元。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新增受惠个体工商户(个人)十余万户,每年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减轻税收负担约6.72万元。这是记者从4月25日召开的广西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调整:
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到2万元
据介绍,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于是,在2011年的11月1日,广西按期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均调整为5000元,这是增值税、营业税国家允许调整范围内的最低标准。
随着市场物价指数持续攀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根据广西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经过全面测算,广西再次作出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决定。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在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均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这也是经国家允许调整增值税范围内的上限。
“营业税的起征点也调整为国家允许的最高限额。”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按期纳税(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据悉,这是广西从1995年1月1日起至今,在营业税方面作出的第5次调整。
新增:
受惠个体工商户十余万户
“原来,我平均每月营业额约8000元,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后,我每月就少交200多元的税钱。”在南宁做小商品批发的潘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高兴地说,以前营业税、增值税按5000元的起征点来算的话,每月要向国税、地税共交200多元钱的税金。增值税和营业税调整为2万元后,她就不用交税了,一年可省下上万元钱。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惠及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业户,以目前国税系统管辖个体工商业户40.75万户测算,按照新增值税起征点来算,不达起征点的有33.87万户,占83.12%,每年减收税款3.72亿元。其中,新增的受惠个体工商户12万多户,对于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缓解就业压力等都有积极作用。
“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将新增受惠群体2万多户。”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将减71%,每年将减轻营业税负担约2.15亿元,若加上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而相应减少附征的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共造成地税减收约3亿元。因此,这是国家和自治区一次重大的减负措施。
特殊:
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标准不同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时,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被专门列出来,实行不同的标准。”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房屋租凭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也是按照按期营业收入来征收的。如果此次不单独列出来的话也应该按照2万元的起征点来征收。而由于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基本上属于纯收入、纯利润,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较少,因此单独适用不同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
同时,广西对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采用不同的起征点也是符合国家结构性减税的宏观调控方向。相关负责人说,福建、山东、贵州、厦门等广西周边省市,均采用了对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单独适用不同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的做法。他们在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起征点标准,缩小了与其他纳税人的差距,是比较适中的。
此外,这一项新政策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5月的征收期征收2012年4月的税款时,即按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