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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桂税协发[2013]17号

时间:2013-04-22 10:12 来源: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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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税协《关于做好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03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等级的事务所根据我区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和本通知进行自评,并于2013年5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广西税协审核。

三、申报资料

申报的材料有: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三)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会员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

(四)事务所近三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事务所近三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事务所近三年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税务机关的年度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九)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由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小组对申报的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考评。对考核合格、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等级认定小组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关于已评上等级事务所复查的问题

   2010年、2011年、2012年评上的等级事务所按《办法》规定,进行自评,并上报相关材料。对符合等级标准且年检合格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取消相应等级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税务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能故意虚夸。

(二)事务所申报等级经营收入以2012年行业报表收入数为基准数,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以2012年行业报表人数为准。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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