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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我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桂税协发[2015]024号

时间:2015-05-28 09:15 来源: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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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市工商部门于5月-6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按《通知》要求,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本次抽查工作范围广,企业户数多,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可与当地工商部门取得联系,协助工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请将相关情况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服务部,联系电话:0771-5717645。
附件: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法[2015]119号)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工商办发〔2015〕11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部署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8日 
  
关于开展全区企业公示 
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工商企监字[2015]58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二)抽查对象: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其中: 
1.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3、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对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5]11号)要求,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4396户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自治区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负责对全区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工作的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 
(1)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名单的抽取工作。在确保随机性前提下,由自治区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本次抽查企业名单的产生(自治区工商局定于5月20日前抽取企业名单),并于3日内将名单下发至各市工商局。请各市工商局外资科派员到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领取企业名单光盘(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并于2日内将名单下发至各辖区工商部门。 
(2)开展督查工作。自治区工商局适时组成督查组,与全区市场主体年报服务周活动一并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2.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对本辖区内被抽到的企业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二)抽查方式。 
对出资情况的检查,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还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抽查结果的处理。 
1.抽查结束后,由实施抽查的工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2.检查发现企业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检查结束后,各市工商局要做好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情况汇总表(附后)报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OA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此次企业即时信息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必要时自治区工商局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二)做好检查名单保密工作。 
对抽取的企业名单,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抽查工作联系人:自治区工商局外资处韦淑贞,联系电话:0771-55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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