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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2011年上半年团体会费的通知

桂税协发[2011]65号

时间:2011-10-18 17:41 来源:广西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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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是各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应尽的责任,也是共同办好行业协会的体现。
按规定,各事务所应于当年7月15日前交纳上半年会费,次年2月15日前交纳完下半年会费及个人会费,全年会费务必全部按时足额交纳完毕。会费交纳情况将列为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向全区通报。尚未交纳的事务所,请务必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上缴2011年上半年的团体会费,由协会统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户   名: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园湖路支行
帐    号:802706051608091001
通讯地址:南宁市园湖南路30号办公楼一楼
邮    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868662
联系人 :苏传宇 13878849771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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