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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关于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2]032号

时间:2012-05-10 17:18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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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28号),明确指出要创新缴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提高缴费服务水平……”。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继《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又一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仅在涉税鉴证业务中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涉费鉴证业务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为注税行业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提供了前提和依据。为此,特将进一步拓展社保费鉴证业务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例,参保人数达4.3亿多人,征缴范围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据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全年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因此,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空间较大。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大连、宁波、厦门等21个省(区、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强与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三、社保费鉴证业务拓展可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指导目录》第37项“社保审计”业务的提示,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可参照上海的作法,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国率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进行专项审计。另一方面可参照浙江省的作法,由浙江省国、地税税务机关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文件,要求或鼓励纳税人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就其社保费出具年度清算鉴证报告。
四、今年国家审计署将对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此项工作已被列为2012年“民生审计”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相关各地税务机关做好配合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各地要以本次审计为契机,学习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已连续四年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社保基金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详见注税简报总第十三期和五十六期),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争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使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社保基金审计和社保费鉴证工作。
五、为帮助各地更好地组织和推动此项工作,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附后,供参考。
请各地协会接此通知后,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做好行业宣传,扩大行业影响,积极组织和推动此项业务拓展工作,争取有所突破。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部门:业务援助部
联系邮箱:yzb@cctaa.cn
联系人:瞿冰若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05
传真:010-68414192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处《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挥税务代理作用加强社保费征管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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