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最新通知 > 正文

关于征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的通知

桂税协发[2013]18号

时间:2013-05-08 09:49 来源: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字体: 大中小】

各税务师事务所:

继全国十二省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此外,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把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机遇,做好本行业全面应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准备工作,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拟对2012年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以下简称“《参考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并再版,现面向全国各省(市)税协、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征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考材料》的内容。《参考材料》的具体内容分为综合介绍、“营改增”专栏目录、文件摘编、案例解析和操作要点等五部分。此次再版将进一步补充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性文件、更新“营改增”专栏目录,以便使用者方便对应查找;此外,为突出《参考材料》在业务工作中的实用性,增加部分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解析帮助使用者了解并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及其应用。

《参考材料》对于试点地区,特别是即将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非试点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仅可以作为注税行业开展相关业务的学习参考,也可以作为辅导客户的参考资料。

二、费用和发行。《参考材料》为内部使用,非公开发行,中税协只按20元成本价收取工本费。征订发行工作由《注册税务师》杂志社负责。请各事务所认真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订单回执(详见附件)并及时报送。为防止邮寄丢失,对事务所、税务师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杂志社订购的,将统一挂号邮寄到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三、征订流程。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于2013年5月28日前组织相关的征订工作。

1、汇款。各事务所根据需要,确定征订数量,将征订款通过银行电汇或邮局汇款的方式汇给杂志社(订单回执上有付款信息)。

2、填单和传真。详细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订单回执”,将汇款凭证(需注明事务所名称)和回执单一并传真给杂志社出版发行部,传真:010-63530430 ,010-68709158 ,收件人:程骏逸。

3、订单回执发送至协会报备。同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订单回执”电子版发送至广西税协宣传部邮箱gxsxxcb@163.com备案。资料到达后,协会将组织发放、领取所订材料和发票。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广西税协培训宣传部  何娇

联系电话:0771-5717634 传真:0771-5717673

手    机:13558213680

电子邮箱: gxsxxcb@163.com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学习辅导参考材料》订单回执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附件:营改增教材订单回执.doc
文件类型: .doc 977b6340e54b92e1ffc9abd371e43e79.doc (38.00 KB)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