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广西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4月12日
广西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税务师行业绩效评价机制,调动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开展我区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励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广西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行政登记纳入实名制监管并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广西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行业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标准、等级
第五条 广西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分为“十强税务师事务所”和前十名“业务进步奖”两个奖项,同一个年度同一个事务所只能申报一个奖项。
第六条 申报行业突出贡献奖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报广西税务师行业“十强税务师事务所” 在业务收入、党建工作、公益活动方面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业务收入。年度经营收入排全区前十名。
2、党建工作。成立了党支部,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3、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公益大讲堂、税法宣传进校园、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同心服务团志愿活动,为扶贫帮困、振兴乡村捐款捐物献爱心等公益活动。
第八条 申报广西税务师行业“业务进步奖” 的事务所,为年度经营收入和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全区税务师行业平均水平前十名的事务所。
第九条 申报参加评审的单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或发生负面舆情对行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参加评奖。
第十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允许年度内某个等级的奖励出现空白或者不足规定名额的情形):
1、对“十强税务师事务所”按贡献度排序设四个等级的奖项:
特等奖1名:三万元
一等奖2名:二万元
二等奖3名:一万元
三等奖4名:五千元
2、对10名“业务进步奖”各奖励三千元。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分别由税务师事务所申报,受到过行政处罚、行业处罚、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不纳入申报范围,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奖励申报材料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流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会长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开展评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从事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提出异议的个人,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七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受理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做出结论。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的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做出同意授奖结论即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被评为年度“十强税务师事务所”的,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授予 “广西税务师行业十强税务师事务所”荣誉称号,颁发牌匾、证书,对获得“业务进步奖”的事务所,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作重点宣传,提高社会知名度。
应社会需要出具的各类服务推荐名单中,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事务所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实施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