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96号

时间:2010-04-09 17:59 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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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继续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有关规定,支持和引导纳税人通过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及部分审核审批项目的鉴证业务,并出具真实、有效、合法的鉴证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应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1、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连续亏损三年的纳税人;
    3、豫国税发[2009]106号文件中规定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业务事项的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积极受理,并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但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更不得获取非法利益。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为纳税人出具鉴证报告。
    四、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应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开展鉴证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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