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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001年我国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时间:2008-10-30 16:59 来源:广东税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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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近期征管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实现申报、代理、稽核三者相互配合而又相互制约的税务征收管理新格局。
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又再次强调加大税收征管的力度,重申要在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具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税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相互监督、配合、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制新格局的总体奋斗目标。
 
2000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2000年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已报请民政部批准。作为社团法人,该协会一方面协调税务中介机构之间、中介机构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职业道德标准;另一方面,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对从事税务咨询代理的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业绩考核、资格认定、决定奖惩等。
2000年,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要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起来,把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尽快办成自主执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机构。
2000年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首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将产生,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也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审批认定,其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将陆续出台。
 
1999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9年以国税发[1999]145号文件印发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其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重要指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地加以贯彻执行.
 
1998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8年3月24日贺邦靖同志在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整风整改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上讲到纠风工作重点时,对税务代理工作强调指出:“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人事、经费等方面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得占用税务编制”。
199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金人庆局长在成都看望基层税务干部时强调“一定要与行政机构脱钩,不能名脱暗不脱,更不能搞幕后操作.
 
1995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5年2月,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虽然名称为“咨询协会”,但它同时也是税务代理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中国的税务代理事业必将同税务咨询事业一起更健康的向前发展。
 
1994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4年国家公布实施的新税制,实际我国税收制度上一场重大的结构性的改革,推行税务代理制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1994年1月1日新税制改革全面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把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纳入征管改革的战略中。从此,税务代理成为“申报——代理——稽查”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制定了规范税务咨询代理业的法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并参照国外规范税务代理业的有益做法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税务代理的指导思想、代理人的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个《办法》的出台,必将使我国税务咨询代理业的发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4]211号文向全国税务机关下达了“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全面推行税务代理制已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这项工作的认识,国税、地税的主要领导要共同主动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发挥个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通知为推行税务代理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给予了强有力的推动。
如1994年1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上,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就提出不要搞成第二税务局,在青岛视察税务工作时,又指出“税务代理要坚持分离原则。税务代理必须与税务机关脱钩。”
 
1993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3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为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确定了法律地位,有的省市仅1993年一年就代办了税务代理项目十万多项。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纪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提出,提倡和鼓励信息和咨询业跨地区、跨部门、跨国合作,向集团化和网络化发展。我国规模最大的税务咨询机构——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在这方面已迈出了一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进一步阐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992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就正式确立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0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1990年前后,吉林省税务局借鉴日本的税理士制度,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吉林市和延边自治县进行了税务代理的试点。
1990年7月国家税务局和中国税务学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咨询服务管理的通知》中早有明确规定。两者之间应该是指导、监督和被指导、监督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指导、监督和协税护税的关系。
 
1985年税务代理行业大事记
从1985年开始,在十多年当中我国一些大城市先后组建了税务咨询机构。在实际开展的义务中,一般都包括了一些税务代理的义务项目。由于当时税务代理尚未立法,只是随着咨询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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